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三章 文化教育权益

第十五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三章 文化教育权益 第十五条 学校在录取学生时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除国家规定的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
学校应当进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教育,并根据女性青少年特点,进行青春期的心理、生理卫生教育,开展适合女性青少年特点的体育、文化娱乐活动,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5-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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