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四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第十七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四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第十七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措施,促进妇女就业,鼓励、支持妇女自主创业;通过多种途径开展面向妇女的岗位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和实用技术培训,拓展妇女就业渠道,为就业困难的单亲家庭、低收入家庭中的妇女及残疾、失地等妇女提供就业援助。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为妇女就业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5-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