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四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第十九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四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第十九条 本市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用人单位和有关部门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用人单位和有关部门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