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八章 法律救济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八章 法律救济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对侵害妇女权益的其他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5-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