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八章 法律救济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八章 法律救济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村民会议制定或者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事项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侵害妇女财产权益的,受侵害的妇女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5-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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