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八章 法律救济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八章 法律救济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在录取学生、评审科研项目、派出学习深造、安排继续教育等方面,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文化教育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5-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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