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八章 法律救济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八章 法律救济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妇女联合会或者相关妇女组织对侵害特定妇女群体利益的行为,可以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揭露、批评,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5-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