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八章 法律救济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八章 法律救济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妇女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妇女组织应当为权益受侵害的妇女提供法律咨询和指导,对于受害妇女进行诉讼需要帮助的,应当给予支持。
妇女组织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5-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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