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八章 法律救济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八章 法律救济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妇女在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有经济困难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妇女,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5-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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