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

第三十八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 第三十八条 禁止对女性家庭成员施加或者威胁施加使其身体、心理遭受伤害或者痛苦的家庭暴力行为。
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有权向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所在单位提出救助请求,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提供救助,必要时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5-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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