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

第三十七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 第三十七条 婚姻关系依法解除后,男方不得干扰女方的人身自由、财产权利及其正常生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5-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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