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

第三十六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 第三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男方处置登记在其名下的夫妻共有财产时,应当征得女方同意。
夫妻在申请办理房屋及其他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登记时,可以申请联名登记;申请联名登记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登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5-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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