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六章 人身权利 第三十四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六章 人身权利 第三十四条 妇女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受法律保护。禁止以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5-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