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六章 人身权利

第三十三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六章 人身权利 第三十三条 禁止违背妇女意志,以具有性内容或者与性有关的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遭受性骚扰的妇女,可以向本人所在单位、行为人所在单位、本市各级妇女联合会和有关机关投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所在单位、本市各级妇女联合会和有关机关接到投诉后,应当采取对被投诉人批评教育、对双方进行调解或者支持投诉人起诉等措施。
用人单位、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情况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5-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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