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六章 人身权利

第三十一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六章 人身权利 第三十一条 妇女的生命权和健康权不受侵犯。
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禁止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遗弃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等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病、残妇女和老年妇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5-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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