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五章 财产权益

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五章 财产权益 第二十九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在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妇女,分配遗产时,应当依法予以照顾。
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5-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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