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五章 财产权益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五章 财产权益 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财产权利、集体福利和保障待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妇女结婚、离婚或者丧偶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其在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股权分配、宅基地使用及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等方面依法享有的权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5-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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