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五章 财产权益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五章 财产权益 第二十六条 村民会议制定或者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事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侵犯妇女财产权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5-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