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四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四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第二十四条 本市建立妇女特殊疾病定期普查制度。
女职工进行妇女特殊疾病检查的费用由其所在单位负担;不属于单位职工的妇女的检查费用,由区、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行政部门制定。
鼓励单位和个人为妇女特殊疾病普查工作提供帮助和支持。
女职工进行妇女特殊疾病检查的费用由其所在单位负担;不属于单位职工的妇女的检查费用,由区、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行政部门制定。
鼓励单位和个人为妇女特殊疾病普查工作提供帮助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