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四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四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第二十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事业,保障妇女享有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等权益。
本市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提高妇女的卫生保健和生殖健康水平。
本市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提高妇女的卫生保健和生殖健康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