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四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四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保障女职工生育费用和生育津贴的落实。
本市逐步健全生育保险制度,扩大生育保险的社会覆盖面,使适龄妇女享有生育、节育等方面的保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5-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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