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四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四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保障女职工生育费用和生育津贴的落实。
本市逐步健全生育保险制度,扩大生育保险的社会覆盖面,使适龄妇女享有生育、节育等方面的保障。
本市逐步健全生育保险制度,扩大生育保险的社会覆盖面,使适龄妇女享有生育、节育等方面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