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五章 财产权益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五章 财产权益 第二十八条 在农村土地承包期内,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因妇女结婚、离婚或者丧偶,收回或者侵占其已经取得的承包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5-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