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五章 财产权益 第三十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五章 财产权益 第三十条 离婚、丧偶妇女有权自主处分本人所有的财产,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妇女离婚、丧偶、再婚为由侵害其财产权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5-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