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六章 人身权利

第三十二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六章 人身权利 第三十二条 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剥夺、限制妇女人身自由。依法检查或者搜查妇女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5-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