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六章 人身权利 第三十二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六章 人身权利 第三十二条 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剥夺、限制妇女人身自由。依法检查或者搜查妇女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5-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