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八章 法律救济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八章 法律救济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都可以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5-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