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八章 法律救济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八章 法律救济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的,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本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未及时制止或者未给予受害妇女必要帮助,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5-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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