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

第三十二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1987年6月23日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1997年10月16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修改的《北京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以及1993年5月4日市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10月23日市文物事业管理局发布、1997年12月31日市政府第十二号令修改的《北京市馆藏文物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09-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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