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

第三十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拍摄单位擅自拍摄或者更改拍摄计划,由市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收缴非法录制品,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举办者擅自举办活动或者更改活动计划,由原批准的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09-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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