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 第二十七条 文物商店不得剥除、更换、挪用、损毁或者伪造市文物行政部门粘贴在允许销售的文物上的标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09-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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