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 第二十七条 文物商店不得剥除、更换、挪用、损毁或者伪造市文物行政部门粘贴在允许销售的文物上的标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09-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