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 第二十五条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借用国有馆藏二级以下文物的,出借方应当向市或者区、县文物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出借馆藏文物的名称、价值,借用的原因、用途,借用单位的背景资料,协议书副本。经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出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09-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