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 第二十六条 修复、复制、拓印以及为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等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文物收藏单位应当报市文物行政部门依法审核或者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09-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