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

第十四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 第十四条 文物建筑的管理人、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定加强火源、电源的管理,配备必要的灭火设备。在重点要害部位根据实际需要,安装自动报警、灭火、避雷等设施。安装、使用设施不得对文物建筑造成破坏。
遇有危及文物安全的重大险情,文物建筑的管理人、使用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向建筑物所在地的区、县文物行政部门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09-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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