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

第十五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 第十五条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国有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向社会开放的,其管理人、使用人应当保证建筑物的正常开放。市或者区、县文物行政部门发现管理人、使用人的行为造成建筑物有碍开放的,可以责令管理人、使用人进行整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09-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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