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

第十三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 第十三条 修缮不可移动文物,应当按照批准的修缮方案施工。修缮方案变更的,不可移动文物的管理人、使用人应当报原批准的文物行政部门重新批准。
对文物建筑进行装修,应当符合文物建筑装修标准,不得对文物建筑造成破坏。文物建筑装修标准由市文物行政部门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09-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