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 第十一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 第十一条 两个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相互重合的,规划行政部门审批该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时,应当按照其中较为严格的建设控制标准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09-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