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

第九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 第九条 不可移动文物的管理人、使用人,应当制定文物的保养、修缮计划以及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预防、处置方案;并根据不可移动文物的级别,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报市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报区、县文物行政部门备案。未制定保护计划、方案或者未将保护计划、方案备案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09-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