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

第十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 第十条 文物保护单位核定公布后,应当依法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地处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其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工作,由相关的区、县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对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有争议的,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09-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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