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

第八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 第八条 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
区、县文物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
保护措施包括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安全、利用、环境整治等内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09-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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