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

第六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 第六条 本市建立文物普查制度。市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开展文物普查工作,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普查登记,并向市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09-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