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 第七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 第七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建立档案;定期对其历史、艺术、科学价值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对核定为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每三年公布一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09-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