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

第五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 第五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
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制定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规划,促进文物保护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应用,提高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市和区、县文物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文物和博物馆专业人才的培训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09-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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