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七条 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履行依法公布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的自行终止、监督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工作等职责。
村务监督委员会由三至五人组成,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当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与村民委员会成员同期换届,任期与村民委员会成员相同。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村务监督委员会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撤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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