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本村明显的地方设置固定的村务公开栏和意见箱。村务公开还可以采取广播、闭路电视、网络、刊物等辅助形式。
村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听取群众对村务公开的意见,接受群众查询,并作好答复工作。
村务公开不及时或者公开内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村民委员会提出质询,向村务监督委员会投诉,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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