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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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本市按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要求,依法推进村民自治制度建设,促进农村经济社...
第三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
第四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以及《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进行工作...
第五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若干规定 第五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建立健全各项自治制度,依法开展自治活动,但不得干...
第六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若干规定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
第七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若干规定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文化体育、妇女儿童等委员会。村民委员...
第八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若干规定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第九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若干规定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纳税、...
第十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若干规定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调解民间纠纷,维护生产、生活秩序;协助政府做好流动人口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发展文化教育,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娱乐活动,提高村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树...
第十二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若干规定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
第十三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若干规定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公益服务和便民利民服务,鼓励和引导村民建立服务性、公益性和互助性社会组织...
第十四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区、县人民政府农村集...
第十五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若干规定 第十五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村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并应当提前...
第十六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若干规定 第十六条 一百户以上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会议由村...
第十七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若干规定 第十七条 村民会议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本村实际情况,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村民自...
第十八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若干规定 第十八条 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
第十九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若干规定 第十九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
第二十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一条 村民代表会议的议题应当由村民委员会在会议召开的三日前公布。村民代表在会前应当征求所代表的村民...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二条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
村民代表由村民小组推选...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三条 村民代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本村村民;
(二)遵纪...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四条 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
村民代表的职责:
(一)参加村民代表...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五条 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六条 村民小组组长、村民代表认为需要由村民委员会研究决定的事项,可以向村民委员会提出。村民委员会不...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七条 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履行依法公布村民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村民会...
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本村明显的地方设置固定的村务公开栏和意见箱。村务公开还可以采取广播、闭路电视...
第三十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条 村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村财务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可以采取会计委托代理等...
第三十一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一条 村应当建立村民委员会印章使用的审批、登记、备案等管理制度,并纳入村民自治章程或者村规民约。
第三十二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建立村务档案。村务档案包括:选举文件和选票,会议记录,公益设施...
第三十三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和廉洁情况的民主评议;由村民或...
第三十四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四条 区、县民政部门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和实施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培训计划,实行培训制度。...
第三十五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市实行村级公益事业专项补助制度,并逐步提高补助标准。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村级公...
第三十六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市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中华人民...
第三十七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