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若干规定

第十八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若干规定 第十八条 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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