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在五日内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会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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