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二条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
村民代表由村民小组推选的,村民代表总数一般不得少于三十人。
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口较少的民族的代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代表。
村民代表由村民小组推选的,村民代表总数一般不得少于三十人。
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口较少的民族的代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