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一条 村民代表会议的议题应当由村民委员会在会议召开的三日前公布。村民代表在会前应当征求所代表的村民的意见,对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应当及时向所代表的村民进行传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