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若干规定

第十九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若干规定 第十九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或者村财务开支的人员,以及补贴或者报酬标准;
(二)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三)村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方案;
(四)村日常运行经费的使用方案;
(五)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具体事项应当在村民自治章程中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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