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三条 村民代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本村村民;
(二)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办事公道,有较高的群众威信;
(三)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四)具有一定议事能力。
(一)年满十八周岁,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本村村民;
(二)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办事公道,有较高的群众威信;
(三)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四)具有一定议事能力。